要注意驾驶员管理中滥用刑律的问题

 最近,无证驾驶、毒驾、飙车入刑时常见于报端,这反映人们深切关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笔者虽有同感,但细想一下,本该通过行政处罚可以进行教育管理的,为什么非得使用刑律来处理?人们可能会质疑,对驾驶员的管理,有一步一步走向“从罚到刑”,越趋被动的教育管理方式。近一段时间,我反复在思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任务很重,其中驾驶人的教育是根本,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不可被其它先进的科技产品所取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驶人思想活跃,交通执法难度加大,有很大原因是我们的驾驶员安全教育普及率不高,很多企业形式主义严重,交警警力也不足以深入到驾驶人群体中,让驾驶员接受主动教育,导致部分驾驶员是非不清,概念模糊,导致许多聪明人做愚蠢事,令人啼笑皆非,比如:西安大学生药家鑫一案,济南执勤交警临街被一妇女无礼耍泼一事等,这虽然是个案,但它反映了人的是非观念已经十分模糊,反映了安全教育的责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最近浏览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论坛,一些国家级的安全论坛,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专题研究也很少,令人忧心忡忡。处理群众问题首先靠教育疏导,不能以暴制暴。在执法上,首先要自身硬;其次要讲究一点艺术,如果在教育的前提下,发生暴力抗法、冲卡等过急现象,定要严惩。驾驶员教育管理,不走群众路线,搞好宣传教育,用简单生硬的处罚——刑律,不利于人们是非观念的纠正和消极思想的转化,可能暴力抗法者会越趋增多,对立面越来越多。

驾驶员安全管理应增加更多的人性化,安全教育就是人性化管理的最好手段,教育要立足驾驶员的荣誉和资格,即: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合法驾驶车辆的证明,持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既是一种荣誉,又是一种资格,更是一种责任,这种荣誉和资格是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象征,是驾驶人“尽安全之责,保一路平安”的体现。凡有违章陋习和危险驾驶行为,就反映驾驶者本人不珍惜自己的荣誉,违反了驾驶人的资格要求。驾驶人缺乏荣誉感、违反资格要求,说明驾驶人已经不称职,通过安全教育,可以处以暂扣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给违章者留有一次教育改正的机会,对屡教不改的驾驶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吊销驾驶者的驾驶车辆的资格,收缴其所持证件,通过对危险驾驶行为者取消其荣誉和资格,足以达到既教育本人又教育他人之目的,如果简单地将一些违法行为,不加区别地用刑律来处罚,势必要增加很多社会成本和驾驶人的逆反心理,增加更多的抵触情绪。

适应刑律的范围,只有那些通过安全教育,在以观后效期的驾驶人中,仍然严重违章,有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才可实施刑律,即对无证驾驶、醉驾、高速飙车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适用缓刑与实刑。比如:对无证驾驶都应使用实刑;对醉驾、高速飙车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按照吊销驾驶资格,适用缓刑;造成人员死亡的适用实刑并处于终身禁驾;对“毒驾”,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吊销驾驶资格,终身禁驾,按照吸毒人员依法处罚,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数罪并罚。

驾驶员管理应贯切全面系统的原则,即: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过去治理醉驾,现在治理毒驾、今后治理飚车,治理非刑律不可,这种“点穴疗法”,反映了对驾驶人管理的不系统、不全面。要全面系统地管理驾驶人,遏制危险驾驶行为,就必须从驾驶人素质入手,加强新驾驶人的培训质量,加强在职驾驶人的经常性安全培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比如:对驾驶人教育培训,要从讲究质量到重点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从重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到完善驾驶人管理的法律,形成系统的“提高驾驶人的素质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条文,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只有这样,驾驶人管理才能做到有理、有节、科学高效,处罚心悦诚服。

 

作者:张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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