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

川交函〔2012〕569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挂靠借用
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交监察发〔2012〕230号)部署和省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治工办<关于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办〔2012〕2号)要求,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现将《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7月20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专项治理办公室,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40份)

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交通运输工作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交监察发〔2012〕230号)的统一部署和省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中治工办<关于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办〔2012〕2号)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11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且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二、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内所属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清理内容包括: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任务分工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由各单位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按照业主自查,市州复查、厅重点督查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专项清理的自查和复查工作。
  (二)省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专项清理的督查、汇总工作。其中,厅专治办负责直接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抽查工作,厅公路局组织开展对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抽查工作,厅航务局组织开展对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工作,厅运管局组织开展对汽车站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抽查工作。
  四、清理方法
  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是否注册在中标单位以及与施工人员谈话了解等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全面清理违规问题,不仅要清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的问题,更要清理纠正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同时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失职渎职的问题。
  五、处理原则和方式
  各责任单位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如下:
  (一)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信用等级降级、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二)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
  (三)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
  (四)责任单位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提供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责任单位对于发现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六、时间安排
  (一)2012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所辖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查,由建设单位填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借用(出借)资质问题自查表》(附件1)。
  (二)2012年8月11日至8月31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在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项目逐一进行复核排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和汽车站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分别填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厅专治办、厅公路局、厅航务局和厅运管局。
  (三)2012年9月1日至9月20日,厅专治办及厅直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汇总各地专项清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和排查“零问题”的地区组织督查。
  (四)2012年9月25日前,厅直有关单位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小结,将工作情况及汇总统计表(附件2)上报专治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排查。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检查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履行清理排查职责,同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二)落实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各有关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做好各类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各单位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重点督办。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不仅要依法依规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要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比较大。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市场监管实践,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不断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工作。
  厅专治办联系人:王世东,联系电话:(028)85525235;厅公路局联系人:王亚菲,联系电话:(028)85555780 ;厅航务局联系人:肖体育,联系电话:(028)85526383 ;厅运管局联系人:徐海涛,联系电话:(028)86782483。

  附件1.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借用(出借)资质问题自查表
    2.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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