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5条违章记录拒不处理或被扣车

本报武汉11月21日电 记者胡新桥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张艳斐 记者今天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机动车有5条以上违法记录且拒不处理的,交管部门可以扣押车辆。

据悉,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多,电子警察在管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电子眼只有抓拍功能,很多驾驶人并不知晓自己违法,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违章王”。

为此,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机动车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记者了解到,这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机动车驾驶员违法后能及时得到教育,避免出现“违法不知情”的现象;同时,对那些拒绝接受电子眼等违法记录处理的“违法老赖”也是一种约束,从而减少严重违法人员上路行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只有浙江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道路交通违法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证。出于人性化、规范化考虑,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5条(含)以上的违法未处理,将暂扣车或暂扣证处理。

对5条以上违法记录拒不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这条规定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并不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用较大篇幅对酒驾和醉驾行为做出规定,基本上按照新道路交通法的上限进行处罚。其他处罚措施,相较修改前也变得更为严厉。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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