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精神,我科对我市三户交通运输业因“营改增”货劳税税负变化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泸州市“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地税局提供2011年度的试点纳税人资料,该市交通运输企业615户,营业收入583453万元,缴纳营业税17483万元。本次调研三户企业,2012年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收入)均超过亿元,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中叁陆公司和三友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企业,涉及单一的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增值税;宏图公司因从事交通运输(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及商贸等经营,属于物流企业,其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二、调研试点企业货劳税税负变化情况
(一)调研试点企业货劳税税负变化情况
调研3户企业中,根据2012年财务数据测算,宏图公司、三友公司税负上升较大,其中宏图公司货劳税税负从2.1%上升到4.14%,增长97.14%。三友公司货劳税税负从3%上升到4.29%,增长42.89%。叁陆公司货劳税税负有明显下降,从3%下降到1.84%,下降38.74%。
(二)货劳税税负变化原因剖析
1、宏图公司
宏图公司2012年物流业务(交通运输、装卸、仓储)营业收入为3.2亿元,税收负担从2.1%上升到4.14%,税负增幅较大,主要是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规定,2011年11月起被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对承揽的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务,分别是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和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该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三项: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仓储收入、具体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总收入金额 按营业税政策计算 按营改增政策测算 增长幅度
扣减的支付金 营业税率 实际税负 扣除项目金额含税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测算税负
运输收入 29533.6 9339.7 3% 2.05% 14374.9 1657.2 2926.75 1269.55 4.3% 109.69%
装卸搬运 1106.7 3% 3% 760 43.2 62.64 19.44 1.76% -41.45%
仓储业务 1268.3 620.2 5% 2.56% 706 39.96 71.79 31.83 2.51% -1.97%
合计 31908.6 9959.9 2.10% 15840.9 1740.36 3061.18 1320.82 4.1% 97.11%
从上表可以看出,宏图公司由于属于试点物流企业,交通运输收入中,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收入比重占运输收入比重为31.62%,仓储业收入中支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收入占仓储业务收入比重为48.9%,由于已此两项业务支付给其他单位运费和仓储费已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已扣除,税收实际税负都低于名义税负3%和5%。在执行营改增政策后,交通运输业增加抵扣项目主要是外购货物(包括油料、耗材、固定资产)等,占交通运输业收入比17%,且适用税率提高到11%,因此增长幅度达109.69%;仓储业与交通运输业政策类似,但由于扣除项目金额扩大,增加85.8万元,且适用税率为6%,因此货劳税税负下降1.49%;装卸搬运业由于增加抵扣项目金额760万元,且适用税率为6%,因此货劳税税负下降41.45%.
2、三友公司
三友公司下属四个独立核算运输企业,按该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2012年数据,公司拥有700多辆货车,多数为挂靠车辆,但均由三友公司统一核算,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为1.4亿元,油费约占企业收入的36%,修理费占企业收入2.7%(公司自己有修理厂),按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测算,货劳税税负上升42.89%。
3、叁陆公司
叁陆公司为危险品运输企业,按该公司财务部门提供2012年数据,公司拥有30多辆危险品专用运输车,均为自行购买,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为1.2亿元,油费约占企业收入的50%,按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测算,货劳税税负下降38.74%。
3户公司交通运输业务货劳税税负变化是由于购进材料、物质等支出占收入比重不一致造成。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11%,如其购进材料、物质都按含税价且适用税率为11%,如其购进材料、物质都按含税价且适用税率为17%测算,材料、物质支出占交通运输业收入比的临界值为47.49%,即高于此值企业,货劳税税负将低于3%,反之,低于此值企业,货劳税税负将高于3%。
三、存在问题
通过对3户交通运输企业的调研,掌握了货劳税税负测算方法,并清楚了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前后的货劳税税负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同时也在调研中集中反映出以下问题:
1、调研3户企业可抵扣的项目的测算中,均为涉及到购进运输工具的抵扣,这主要是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成立时间较早的大中型企业,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因此营改增后在短期内,企业不能享受到抵扣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税收减少,货劳税税负不能减少。
2、调研中可抵扣项目主要是燃油,但企业都提出燃油专票取得问题,由于运输车辆长期在外,根据耗油情况及时进行加油,而很多加油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需要由汇总公司开具,因此造成专票取得困难,影响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
3、调研中交通运输运输业车辆修理耗件、维修费等零星支出频繁,这些业务是突然性的,企业要抵扣取得上述专票抵扣,意味着必须每个驾驶员都要懂得财务上的有关规定,索取能抵扣专用发票,公司也必须给每个配齐因接受发票需要的基本信息,而目前的驾驶员素质都较低,能否达到要求很难保证,也会影响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
4、调研中交通运输企业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比重也较高,与燃油支出相当,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企业来说,负担仍然很重。
5、对宏图公司属于试点物流企业,已按照规定享受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款项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的鼓励政策,因此营改增试点后,由于税率提高幅度较大,反映出企业货劳税税负上升较大,原支持现代物流优惠政策不能体现出优惠,不能体现国家对现代物流企业扶持。
四、建议:
(一)尽快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将金融保险、过路过桥费、提供检测等其他服务业都尽快进行营改增,完整增值税链条的抵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规范加油站、汽车修理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制定尤其是加油站制定相关的专票开具规定,在防范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又保证交通运输企业能及时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以照顾物流企业跨省加油和修理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情况。
(三)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
建议对近五年内购置的存量运输工具,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其他存量应抵扣物质,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处理。
(四)建议对原试点物流企业,因营改增税收增加部分,采取财政过渡性补贴,给予鼓励扶持。
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财务科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