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见附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以下简称两项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宣传,让驾驶培训行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面熟悉掌握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现有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照两项国家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拟达到的级别目标后,在今年底前抓紧完成教练场地、办公场所、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改造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相关人员。

(一)驾驶员培训机构自备的1个主教练场作为本次级别核定的依据,其单块面积与单车道总长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的最低要求。甘孜、阿坝两州因特殊地理条件可由两个教练场的面积和单车道长度相加。驾驶员培训机构现有自备教练场的个数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确定,每个自备教练场必须达到三级以上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场地技术要求。凡用于公安部门考试的场地不作为驾驶员培训机构自备的教练场和经营性教练场。教练场地绿化率不得低于20%。

我省公安部门保留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单边桥考试项目。因此,在教练场内需要设置这几种车型的单边桥训练项目,单边桥的配置数量和技术要求参照大型货车要求执行。

驾驶员培训机构对现有教练场进行完善和改造前,应聘请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有与教练场地一体化设计或独立的办公场所,一、二、三级驾驶员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及其他服务设施的使用面积应分别不少于1200平方米、800平方米、500平方米,其中各类型教室、档案室、警示教育室、服务大厅、学员和教练员休息场所等服务设施的使用面积应占60%以上。

(三)专门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面积应大于6660平方米,单车道总长度应大于500米,每增加1台教学车辆,教练场面积应增加100平方米。其它要求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三级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培训需求情况确定。

(四)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预约培训管理、计时培训系统管理、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教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等部门,建立预约培训管理制度、计时培训系统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五)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结业考核员、预约培训管理、安全管理、计时培训系统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驾驶员培训机构和员工有权利进行双向选择。

(六)理论教练员按照教练车总数的3%以上配备,一、二、三级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分别不少于5人、3人、2人,理论教练员可兼任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按相应车型教练车总数的100%配备。

(七)结业考核员按教练车总数的5%配备,不少于2人。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的经理人和二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从明年起,我省将逐步落实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持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上岗和结业考核员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的要求。

(八)一、二、三级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员应分别不少于2人、1人、1人,并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不得兼任其它工作;教练车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人。

三、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按照两项国家标准完成整改的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检查验收,重新核定其级别、培训车型、教练车数量和培训能力,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予以减少培训项目及培训车型、暂停招生、暂停新增或更新教练车、吊销驾驶培训经营许可等处理。

四、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原有的分校、培训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分校、培训点的场地面积等条件符合三级以上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求的,可以独立出来,成为独立企业法人;凡达不到三级以上驾驶员培训机构标准的,要采取限期整顿措施,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取缔。鼓励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包括分校、培训点)以股份制等形式进行整合或兼并重组,成立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驾驶员培训机构。

从即日起,各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新设立分校、培训点,确因市场发展需要扩大业务的,按新增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五、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根据培训能力、培训质量、服务水平、计时培训系统使用和学员投诉情况核定其招生人数。

(一)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数量和培训能力核定按各车型车辆数需要的场地面积和训练项目设施配置数量要求确定,教练场内训练车辆数与实际道路训练车辆数按6:4的比例划分。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车型及教练车数量本次核定后,多余或不具备该种培训车型的教练车不核定培训能力,手续齐全且技术状况达标的教练车,可以转让给具备条件的驾驶员培训机构。

(二)凡未按全省统一要求喷印颜色和标识或未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技术规范安装全省统一的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设备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不核定培训能力。

(三)无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资格的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承担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抄送省局。

六、从即日起,在组织驾驶员培训机构新增或升级的专家论证、筹建及验收等工作中一律按照两项国家标准和上述第二条的相关要求执行,许可程序、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仍按《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及我局原有规定执行。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抓住两项国家标准贯彻执行契机,优化驾驶员培训市场结构和区域布局,引导建立经营性教练场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培训基地,加快驾驶员培训行业集约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创建具有市场引领作用的品牌信誉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建立驾驶员培训市场投资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风险预警公告,防止盲目投资导致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失控过热问题。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490号)要求,对新增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具备条件的市(州)应逐步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市场准入主体,科学进行教学车辆的投放。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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