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继续教育学院 2014-06-20 09:31:05
6月13日,泸州市运管局发出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市运管及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
一是要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20241-2013)(以下简称两项国家标准)实施的重要意义,强化学习宣传,让驾驶培训行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全面熟悉掌握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二是要督促指导驾驶员培训机构,对照两项国家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拟达到的级别目标后,6月30日前报市运管局备案,再聘请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进行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三是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于12月31日前抓紧完成教练场地、办公场所、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改造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和相关人员,报市运管局进行检查验收。四是大中型客货车培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妥善处置以招收大中型客货车学员的培训学习(2015年6月30日前仍未完成后续培训的,转入具备资质的驾校培训学习),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招收大中型客货车学员。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