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97批《公告》撤销部分国四重型柴油车的通知

各汽车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自20177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拟在第297批《公告》中撤销国四重型柴油车产品,请企业核对相关车型信息(具体名单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尽快联系中机中心,传真010-63702993.

 

附件1

297批《公告》拟撤销的国四重型柴油车产品名单(第一部分).xls


附件2

297批《公告》拟撤销的国四重型柴油车产品名单(第二部分).xls


附件3

297批《公告》拟撤销的国四重型柴油车产品名单(第三部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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