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交管局官网今日消息,8月1日起,禁止持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每日7:00至21:00在三环路(含主、辅道)以内,南部新区[三环路以南、剑南大道(含)以东、天府四街(含)、世纪城路(含)一线以北、濯锦路(含)一线以西区域]的城区道路行驶。
另外,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1:00)以及非工作日的17:00至21:00,持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绕城高速公路(含)以内,不含“南部新区”的城区道路行驶。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秩序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以及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企业,不得在我市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二、持证车辆禁止每日7:00至21:00在三环路(含主、辅道)以内,南部新区[三环路以南、剑南大道(含)以东、天府四街(含)、世纪城路(含)一线以北、濯锦路(含)一线以西区域(以下简称“南部新区”)]的城区道路行驶;
三、持证车辆允许在绕城高速公路(含)以内,不含“南部新区”的城区道路行驶,但禁止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21:00)以及非工作日的17:00至21:00,在上述城区道路行驶;
四、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可根据各地管理实际,参照中心城区规定,采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8年8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