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侧翻致鱼塘污染 情理法调解止损失护生态

没想到不用耗时打官司,损失还能尽快拿到,鱼塘也能早点恢复养鱼了!”拿到赔偿款的养鱼户老陈,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近日,这起由重型货车侧翻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在桂平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圆满化解,既为受损养殖户挽回了损失,也守住了一方水域的生态环境。

事情要从2024年12月说起。货车司机老李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某乡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侧翻至路边老陈经营的鱼塘中。由于货车体型庞大,救援人员将车辆打捞上岸期间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已大量泄露,鱼塘水面漂浮着一层明显油膜。几个月后鱼塘内的鱼陆续死亡,老陈看着经营多年的鱼塘遭此重创,急得寝食难安。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老李负全部责任,但老李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老李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则以“油污污染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全额承担,双方的推诿让老陈的损失迟迟无法兑现,鱼塘的污染也因未及时清理持续扩散。无奈之下,老陈一纸诉状将老李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鱼塘鱼损、清污费等共计6万余元。

承办法官覃尚钦接到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老陈称:“这塘鱼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现在不仅卖不了钱,清污还得花钱,再拖下去这塘水就彻底废了。”覃尚钦深知,此案不仅关乎赔偿款,更关乎鱼塘的生态修复,若久拖不决,污染范围扩大,后续治理成本会更高。

为尽快化解纠纷、减少生态损害,覃尚钦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调解过程中,三方争议激烈:保险公司坚持免责,老李不愿额外出钱,老陈则情绪激动地要求足额赔偿。法官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先向三方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若未明确告知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双方要求对损失进行鉴定,明确损失价值。

鉴定期间,覃尚钦法官仍然继续从情理角度耐心沟通:对保险公司,强调“在当前合同约定赔付条件是成立的条件下,主动赔付既能减少诉讼成本,也能维护企业公信力”;对老李,提醒“及时承担责任可避免因拖延导致的额外清污费用”;对老陈,则建议“适当考虑对方实际情况,在赔偿金额上留有余地,才能让调解方案更快落地”。最终,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保险公司及老陈在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各自退让,达成了调解共识。此次调解不仅节省了诉讼时间,更以最快速度阻止了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与“生态保护”的双重效果。

近年来,该院始终坚持“生态优先、调解优先”原则,在处理涉环境纠纷案件时,既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注重通过柔性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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